| 市商务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赤峰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通知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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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9-06-19 09:00 文章来源:赤峰市商务局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政策 |
商务部、发展改革委、公安部、建设部、工商总局、环保总局六部委联合发布了《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令[2007]第8号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 ,为了全面落实《办法》中的各项管理规定,进一步推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,落实责任,明晰工作程序,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市商务局、发改委、公安局、建委、规划局、工商局、环保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《关于进一步加强赤峰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通知》。
通知明确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各监管部门的职责,要求建立再生资源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,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。对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,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,核发由自治区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》。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在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,在取得营业执照15日内到所在地旗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。通知强调,各旗县区相关部门要以贯彻、实施《办法》为契机,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办法,加强对本地区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监督管理,维护市场秩序,规范经营行为。 |